马成律师团:技术高管被控诈骗罪,有效辩护变轻罪
案情简介
许某先后成立了DY科技公司与GJ集团公司,两家公司业务与人员均独立。徐某通过从国外买来用于外汇、贵金属、原油、指数等交易的 MT4 平台,首先安排DY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针对性修改成未经许可的假冒投资平台,而后交由HJ集团公司进行经营。后HJ集团公司在发展全国各地合伙人、代理商,让合伙人、代理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客户)在其虚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原油、黄金、白银、指数交易,然后由代理商和各交易群的“老师”提供交易建议,买卖上述产品的数据,造成客户亏损,而客户亏损款和交易的手续费则成为DY科技公司和HJ集团公司实施诈骗所得,两公司再将诈骗所得以工资、提成、佣金方式分给公司高管及员工。
经市公安局统一部署行动,警方依法对249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冻结涉案资金4千余万元。后经统计汇总,各虚假交易平台共造成投资者损失高达118,779,432.73元。案发后,案件迅速被人民日报等各大媒体报道,该案因涉案人员之多,涉及金额之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初步研判
DY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徐某的家属在徐某被拘留后,第一时间通过朋友推荐委托马成律师团队介入。通过第一时间会见,主办律师李锐杰进一步了解了相关的案情:徐某是DY公司技术二部的技术总监,该部分职责是根据从国外的购买的MT4软件,开发出诸多期货投资平台,提供给代理商客户使用,并对平台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徐某对律师坦白称自己和公司员工确实曾经怀疑过公司存在一些问题,如听说平台没有资质,交易手续费过高以及经常被投资者投诉等,但是自己并不清楚代理商涉嫌诈骗,也不清楚老板许某同时也是HJ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一直认为公司所赚取的是软件开发和维护费用,其帮助HJ集团公司设计的平台系基于国外的MT4软件架构进行改装设计,自己只是按照客户要求,设计页面和设置交易参数,并不涉及修改行情与客户数据的作弊功能。产品交付客户的同时,也会把相关管理账户一并转移,DY科技公司只负责服务器维护和软件BUG修复。
徐某还称在派出所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曾通过扇巴掌以及可以办理取保等多种手段威逼利诱,让其承认对平台涉嫌诈骗一事知情,且相关供述已记入笔录。这无疑极大地增加了辩护难度,后续徐某被批准逮捕以及被起诉也证明了这一点。
综合上述情况,团队研判认为:DY技术公司与HJ集团公司都系许某的公司,且过从甚密,而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可能被采取威逼利诱取证手段的员工不在少数,一旦笔录之间互相印证,DY技术公司相关人员很有可能也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本案涉案金额达一亿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即便最终认定徐某为诈骗罪从犯,认罪认罚,以徐某职位与作用,可能仍会被判处较重刑罚。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只有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要想获得更理想的量刑结果,只有努力争取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但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在以往的类案判例中,全部涉案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在内,均被认定为诈骗罪,尚未有在同一案件中,部分人员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类似案件中,还是会遵循同案同判的原则。在此情形之下,想要说服检察官并非易事。
尽管前后经过一年的努力,即便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沟通案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取得太大的突破,最终DY科技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仍与诈骗平台的相关人员一同被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
庭审辩护
在审理阶段,面对不利局势,如何在法庭上突破不利供述将成为关键。
为此,马成律师团队精心打磨了相关发问提纲和庭审应对方案,并通过十余次会见,与当事人进行模拟庭审训练。最终,在法庭调查环节,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通过发问与质证,让各被告人澄清了原先笔录中的部分不实供述,动摇了指控技术人员对诈骗行为明知的证据基础,为后续辩论的有效开展进行了很好的铺垫。在法庭辩论环节,主办律师李锐杰发表了题目为《诈骗罪——程序员所不能承受之重》的辩护意见。分别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以及共犯的实行过限理论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论证。
针对客观层面,辩护意见主要围绕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权限进行分析。在主观故意层面,辩护意见围绕技术人员并无诈骗故意,并且在认识因素方面也无法认识到诈骗行为。最后,在共同犯罪层面,诈骗平台的行为超出技术人员的认识,违背了技术人员的意志,属实行过限,应认定相关技术人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审判结果
庭审结束的一年后,一审判决千呼万唤始出来。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进行了相关说理,具体如下:
最终,在主犯许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情况下,技术总监徐某被另行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被判处两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基本达到判后即释的效果。
办案感悟
每一份裁判文书背后,都浸润着法律人的心血与汗水,与法律人的殚精竭虑汇在一起,共同凝聚成了每一个案件的价值内核,也铸就了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进而为法治的进步奉献着一份力量。本案自案发到判决出来,历时两年有余,能取得最后相对理想的结果实属不易。
一方面,在庭审上,所有被告人都没有选择认罪认罚,全体辩护律师都主张涉案技术人员不构成诈骗罪,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是十分难得的。如果没有这份勇气,就无法推翻不实的供述,无法还原事实。毋庸讳言,没有事实的澄清,无论法律论证多么精彩也无法力挽狂澜。
另一方面,法院能敢于纠正检察院的指控,作出中立公正的判决也值得点赞。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两公司都系许某所控制,紧密合作,都是为犯罪而设立,不构成单位犯罪,相关人员应视为整体,均构成诈骗罪。并当庭出示了类案中技术人员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判例。本案引发社会关注,面临着一定的政治压力与舆论压力,在此情况下,法院能明察秋毫,严格审查在案证据,深刻理解并运用实行过限的刑法理论,作出变更罪名的公正判决,守住了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美中不足的是,本案判决是在过年前作出的,但包括徐某在内的部分人员因为判处有期徒刑多出了一个月,没办法回家过年,这让人感到十分遗憾。实际上,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样一个量刑三年以下,且无精细量刑操作的罪名来说,少判罚一个月,完全在法官裁量范围之内。对于中国人而言,过年意味着合家团聚,意味着新的开始,在过年前,让相关被告人回家团圆,对于他们的人生而言有着非常重大且特殊的意义,无疑也更有利于让他们感恩司法公正,从而更积极改过自信。“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说让人情压倒法律,而是希望我们的法律人性化,让人服判,发自内心地去信仰法律。希望未来我们的刑事法官能更多地去体察世事人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枪口多抬两厘米,留存更多的善意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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