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团:22把枪支走私案,因何仅获两年轻判?
一、案情概况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X某与H某为首的香港仿真枪走私团伙,先后吸纳香港居民L某等人为主要成员。X某在香港接受国内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再由H某通过Facebook等社交网络雇请香港水客将枪支、弹药走私入境。每次需要走私枪支弹药时,H某在香港上水火车站或落马洲火车站将包装好的仿真枪分给水客,由L某携带空行李箱并组织水客经福田口岸走私仿真枪入境。
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3月8日,陆续有4名在L某“组织”下过关的水客被捕,共计22支仿真枪被截获。2017年6月,L某在深圳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后以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批准逮捕并起诉。
二、办案过程
L某被捕后,其在香港的父母心急如焚,经人介绍向马成律师咨询。由于其父母是香港居民,团队遂派出会讲粤语的李锐杰律师及任伟律师对L某父母进行了接待。通过耐心的沟通与详细的讲解,L某的父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峻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L某父母已年近花甲,L某作为家中独子若被判此重刑,将对这个脆弱的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经慎重考虑,L某父母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队担任L某的辩护人。
(一)庭前交流:控辩分歧
通过在侦查阶段与L某的充分会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细心阅卷,马成律师团队向公诉人提交了L某应认定为从犯的法律意见:
1.从行为来看,L某没有实施“组织”行为,未起到主要作用。
在本案中,包括L某在内的所有水客也是H某从网上招募来的,带什么货、如何过关交货都是H某提前安排好的,报酬也统一由H某或背后的X某发放,L某没有任何组织行为。实际上,L某与其他水客只是分工不同,所谓“看水”“带货”行为也都是“被组织”下实施的行为。
2.从地位来看,L某也不是走私团伙的骨干。
其一,L某做水客只是兼职,其本身有正当工作;
其二,报酬低廉,按次结算;
其三,兼职时间短,后来主动退出。
3.从责任来看,不能因主犯未到案而影响从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处罚。”我国司法实践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远强于对仿真枪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仍严格区分主从,正所谓“举重以明其轻”,在仿真枪走私犯罪中,更应严格认定主从,而不是将到案从犯作为未到案主犯的替罪羊。
公诉人在收到上述法律意见后,主动与律师联系交流观点,其认为:L某并非一般水客,而是走私团伙的稳定成员,其多次走私,不能作为从犯处理。在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只能留待在法庭上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辩论。
(二)庭审辩论:针锋相对
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在审理走私气枪案件中要充分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马成律师团队在仔细研究该批复后,针对公诉人所提出的观点发表了如下辩论意见:
1.法律对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有明文规定,不宜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则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而作案次数与作用大小,地位主次并不必然呈正相关关系。
2.L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多次走私,其主观恶性较小,要与主犯区别对待。
在本案中,L某的供述以及水客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地证明,他们走私的物品外包装多为包缠塑胶的黑色纸袋,根本无法得知具体为何物,且均被H某告知走私的物品系电子产品等物。L某是在2017年3月28日被香港警方当场查扣并拆开包装后,才明确认识到走私物品竟是仿真枪,而在被保释后,就及时退出,未再参与相关走私活动。以上行为表现充分说明,L某对走私仿真枪持反对态度,因此,即便有多次走私行为,其在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方面都不能与H某、X某等人相提并论,自然不能作为主犯对待。
(三)庭后沟通:情法并重
而在开庭结束后,马成律师刑事团队也并未有懈怠,一直关注全国气枪案件审理的动向,在第一时间获知《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后,就结合该规定与两高的批复,补充了更为详实的量刑辩护意见。除了对法律进行详细的分析,李锐杰律师、任伟律师还让L某的父母通过多方联系,获得了L某在香港的诸多亲戚,朋友,同事所书写的求情信,作为品格证据一并提交主审法官,以进一步强化法官对L某主观恶性较小的心证。
三、办案结果
最终,经过数月的等待,法院最终认定L某具有从犯及坦白情节,仅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与另一位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同案犯形成鲜明对比!罗某及其父母得知结果后都是喜极而泣,马成律师团队也为罗某在年后不久即能重归家庭与社会,开启心生而由衷地感到欣慰。
无独有偶,此案判决不久,马成律师和团队律师李茂阳办理的另一起香港大学生走私仿真枪案(详见往期文章:香港大学生受骗携带枪支过境,一审获刑七年二审发回重审)也获得了大幅减轻处罚的判决,原本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后仅判处两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判后即释,当事人得以在春节前回家团聚。
四、办案心得
本案被海关辑私机关命名为“使命2017-7专案”侦查办理,由于该走私集团长期以来活跃在深港两地,司法机关对于已到案人员大有严惩重罚以儆效尤之意。而L某作为监控水客的“看水”即是重点关注对象之一。在此背景下,我们作为辩护人如何做到有效辩护呢?
第一,坚定信念,竭尽全力。有时我们慨叹立法的不义,有时我们归咎于司法的不察,我们也应该自问是否已经竭尽全力。辩护是一场战斗,即便局面被动,即便力量悬殊,也不能未战先降,一定要树立坚定的信念,竭尽所能,不留遗憾。
第二,在执业过程中关注最新的法规和解释,保持敏感性。律师是个活到老学到老的职业,每年都会有新的法规、司法解释及最新的判例出现,我们必须时刻关注,不断学习。在本案办理的过程中,两高出台了关于审理枪支案件的新的批复,那么,此类案件的审理必有新动向、新机会。新的机遇出现,给予了司法机关“枪口抬高几厘米”的自由裁量空间。
第三、相信专业的力量。我们辩护人拿什么去说服司法者“抬高枪口”呢?我们认为只有专业才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我们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通过专业分析把法理和情理说通了、讲透了,才能获得司法者的尊重与认可。而不能靠简单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等千篇一律的说词来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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